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根据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9月21日下发通知,发布了我区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其中,2016年度我区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为: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不设上线;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通知要求按照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建立正常的年度工资增长机制。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可不设上线。但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不能超过当年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的基准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增长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已经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参照工资指导线进行平等协商,发挥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