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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女职工异地生育二孩 也能生育保险报销
2016-11-02 10:22

结婚生子是诸多职场女性需要直面的问题。本期职场帮办,主要就是帮助遇到特殊情况的女职工咨询生育期间的医疗费报销、生育津贴等一系列事宜。

问题一:

小方受单位外派长期在外地工作。前段时间小方怀孕,在当地就医检查并发生部分产前检查费。小方想咨询,像她这种外派情况,对于异地就诊医院是否有限制?其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及后期即将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是否可以在异地实现联网结算?如果不能联网结算,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如何报销?

帮办解答:

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获悉,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费用的审核及支付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长期派驻异地的职工,可以到本人在当地选定的两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参保职工提供的医疗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

问题二:

今年25岁的小陈是某外企员工,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前年8月初小陈怀孕,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并办理了妊娠登记。可惜的是,12月初胎儿夭折。小陈在享受42天产假后复岗工作,工作后小陈通过咨询了解到其怀孕流产终止妊娠已满12周,应当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小陈找到人事部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公司不同意,仍按照病假标准支付其工资。无奈之下,小陈将公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帮办解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2012年4月28日(含)以后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规定,小陈可以享受42天的产假及3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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