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以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