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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报销
(一)、全额垫付手工报销几种情况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3号)规定,以下情况仍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按门诊医疗费用发生时的情况进行手工报销。
(1)参保后未发卡
(2)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
(3)单位欠费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
(5)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
(6)异地就医
(7)计划生育手术
特别说明:
除以上几种手工报销情况以外,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未提供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个人所需材料
目前,医保的手工报销流程需要社保经办人员把各项票据收齐后逐一扫描、逐一录入、上传系统、打印明细,单位盖章备盘之后,上报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复核,所需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报销。如果票据丢失,需要到医院进行补办。
申报普通门(急)诊费用
1、社保卡。
2、收费票据。
3、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4、药店西药、中成药、草药明细;检查、化验、治疗费用明细。
5、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与急诊病历。
6、社保卡丢失、新发卡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丢失、新发证明和本人《新发与补换卡领 卡证明》原件复印件。
7、申报外伤费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外伤原因证明和本人外伤就诊相关诊断与病历。
8、异地就医费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探亲、出差证明(长期驻外与异地安置人员在审批有效期内除外),其他申报材料同上,同时需提供机打明细或加盖当地医院公章手写的药品、检查、治疗单价及相关诊断。
9、因病情需要如有转诊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申报门诊特殊病费用
1、社保卡。
2、特殊病诊断证明。
3、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全额结算证明。
4、处方底方、收费票据及检查、治疗费明细:要求门诊特殊病范围内外项目、药品,应 分别出具处方、收费票据,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注:首次审批特殊病,非参保人员原因未能及时审批的,参保人员应到所在单位进行特殊病申报登记,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医保中心进行备案。第二次及以后续批特殊病,应在上一次特殊病周期结束前及时办理续批手续。
申报住院费用
1、社保卡。
2、收费票据。
3、住院明细单。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5、诊断证明和(或)出院证明。
6、医院出具的全额结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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